- 南宋 为支应军饷而加徵的税款名目, 因系计月桩办钱物, 故称。
▶ 绍兴 二年(1132年), 韩世忠 驻军 建康 , 由 江东 漕司每月拨饷十万缗以供军需。 规定动用经制钱, 上供钱及移用其他税钱, 漕司不肯动拨本身税款, 指定科目又不够支应, 就向地方摊派。 州县巧立名目, 横徵于民。 其名目有: 麴引钱、纳醋钱、卖纸钱、户长甲帖钱、保正牌限钱、折纳牛皮筋角钱, 两讼不胜则有罚钱、既胜则令纳欢喜钱等。 其后又推行于 江浙 及 湖南 , 以 江南东 、 西 路受害最重。 参阅《文献通考‧征榷六》、《宋史‧食货志下一》。